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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商标达到驰名程度

设计合同、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商标达到驰名程度

——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1.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荣誉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为大量的国家项目、政府机关、大型国企、事业单位、知名企业、餐饮企业、公益事业等提供了品牌创意设计服务并使用了其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并多次荣获包括国家级荣誉在内的各种荣誉称号,“东道”品牌在国外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2.鉴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前身东道设计制作公司早在2003年4月29日就注册了“dongdao.net”域名并持续使用至今,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企业字号、第3530231号“东道D0NGDA0”商标、域名经其多年持续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客观上已经发挥了识别指引作用,相关公众容易将含有"dongdao”的域名识别为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相关联。
 

【案例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欧洲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16日,原名称为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道设计制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设计策划、产品形象设计、展览展示设计制作、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等。2017年5月15日,东道设计制作公司更名为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系东道设计制作公司申请注册,并于2005年5月6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城市规划;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月艮装设计;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法律服务;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5月6日。东道设计制作公司在2003年4月29日还注册了“dongdao.net”域名。

东道品牌联盟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等。该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开办“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并注册"dongdaounion.com"域名。魏老香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等。该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开办“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网站,并注册''dongdaolianmeng.com”域名。

原告认为,在2016年东道品牌联盟公司成立之前,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在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与魏老香公司复制和摹仿东道品牌创意公司驰名商标在餐饮品牌管理服务上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东道品牌联盟公司注册与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以及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与魏老香公司注册并使用dongdaounion.com、dongdaolianmeng.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与魏老香公司具有法律上和实际经营行为上的关联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并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尚未达到驰名程度。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在从事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时,以“东道联盟”、“东道视频”、“走进东道”等方式单独或突出使用“东道”标志的行为,不构成对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指控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从事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时使用“东道联盟"、“东道视频”、“走进东道”等标志,损害其在先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鉴于二者从事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程度差距较大,不致产生市场混淆,以及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的联系,故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提出的该项指控不成立。

对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指控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从事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以及魏老香公司进行相关宣传时,使用“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全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据此要求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请求,考虑到该服务与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从事的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关联程度差距较大,且现有证据未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人在实际经营中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故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提出的该项指控不成立。

对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指控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在从事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时,注册、使用dongdaounion.com和dongdaolianmeng.com域名构成对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的摹仿、音译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构成对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在先注册的dongdao.net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鉴于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与魏老香公司注册及使用上述域名从事的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以及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利用其域名从事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关联程度差距较大,以及双方在商标、域名构成要素上的区别程度,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现有证据未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人具有恶意情形,故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该项指控不成立。

综上,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在本案中对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提出的各项指控均不成立。

一审裁判,驳回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主张被诉侵害商标其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自2013年开始实施并持续至其起诉之时,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及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结合二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焦点问题在于:一、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在第42类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服务上是否已构成驰名商标;二、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与魏老香公司在餐饮品牌管理服务上使用被控标志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三、东道品牌联盟公司注册并使用与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与魏老香公司注册、使用被控域名“dongdaounion”和udongdaolianmengM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五、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在第42类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服务上是否已构成驰名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第四款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成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本案中,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由中文“东道”及汉语拼音"dongdao”组合而成,“东道”是显著识别部分,其商标和域名“dongdao”均为合法在先民事权益。由于第3530231号“东道D0NGDA0”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等服务,与被控商标实际使用的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东道品牌创意公司请求认定其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为驰名商标。从已查明事实来看,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荣誉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为大量的国家项目、政府机关、大型国企、事业单位、知名企业、餐饮企业、公益事业等提供了品牌创意设计服务并使用了其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并多次荣获包括国家级荣誉在内的各种荣誉称号,“东道”品牌在国外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第42类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达到驰名程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与魏老香公司在餐饮品牌管理服务上使用被控标志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二)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第十条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  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中,东道品牌联盟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等,实际从事的主要是餐饮行业特许加盟服务。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被控标志包含了“东道”,已经构成对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虽然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等服务,与被控标志实际使用的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但由于餐饮服务固有的大众性易导致餐饮品牌被更多社会公众所熟悉。对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的相关公众来说,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在餐饮行业特许加盟服务上使用被控标志弱化了他们对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与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的已有联系的认知,损害了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在明知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复制、摹仿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驰名商标的文字,主观上也难谓善意,其在从事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时,以“东道联盟"、“东道视频”、“走进东道”等方式单独或突出使用“东道”标志的行为,构成对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驰名商标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魏老香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是餐饮服务,其并未从事餐饮行业特许加盟服务,且其与东道品牌联盟公司系不同的市场主体,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关魏老香公司在餐饮行业特许加盟服务上实施了侵害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有关魏老香公司在餐饮行业特许加盟服务上侵害其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东道品牌联盟公司注册并使用与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案中,关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指控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在从事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时,使用“东道联盟”、“东道视频”、“走进东道”等标志损害其在先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鉴于现有证据表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前身东道设计制作公司于1997年9月16日成立时即在先使用了“东道”作为企业字号,且经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多年持续使用其“东道”企业字号及相关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在从事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时使用“东道联盟”、“东道视频”、“走进东道"等标志,构成对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东道”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损害了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合法权益,侵害了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在先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指控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在从事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及魏老香公司进行相关宣传时,使用“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全称,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据此要求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上诉主张。鉴于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企业名称的字号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企业字号“东道”及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的中文“东道”一致,且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在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企业名称登记之前,在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等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被二审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经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多年持续使用其“东道”企业字号及相关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在从事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以及魏老香公司进行相关宣传时,使用“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全称,必然会损害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对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二审法院认定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在从事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以及魏老香公司进行相关宣传时,使用“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全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与魏老香公司注册、使用被控域名"dongdaounion"和“dongdaolianmeng”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本案中,鉴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前身东道设计制作公司早在2003年4月29日就注册了“dongdao.net”域名并持续使用至今,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企业字号、第3530231号“东道D0NGDA0”商标、域名经其多年持续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客观上已经发挥了识别指引作用,相关公众容易将含有"dongdao”的域名识别为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相关联。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dongdaounion"和"dongdaolianmeng”的主要识别部分“dongdao”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0NGDA0”商标中拼音部分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很容易将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dongdaounion”和“dongdaolianmeng”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联系起来,容易认为"dongdaounion”和"dongdaolianmeng”系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拥有的域名,或者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dongdaounion”和“dongdaolianmeng”已构成对第3530231号“东道D0NGDA0"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也侵害了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对其在先域名的合法权益,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及魏老香公司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如前所述二审法院已经认定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在第42类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复制、摹仿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构成侵权,使用企业名称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与魏老香公司注册、使用被控域名“dongdaounion”和“dongdaolianmeng”及使用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企业名称全称构成侵害不正当竞争,故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侵害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及时变更其企业名称,魏老香公司也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主张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鉴于本案判决足以实现消除影响的后果,故对东道品牌创意公司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由于东道品牌联盟公司被控行为构成对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驰名商标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魏老香公司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因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因实施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际获利,同时本案也无有效的许可使用费方面的证据,故二审法院将根据本案的侵权及不正当的具体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东道品牌联盟公司承担2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合理支出,鉴于在案证据仅有65156元有发票原件等证据支持,且本案未全额支持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全部损害赔偿请求,故二审法院亦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支持5万元的合理开支数额。此外,鉴于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与魏老香公司曾经法定代表人相同及目前法定代表人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以及(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657号公证书中记载东道品牌联盟公司宣称其前身是魏老香公司的事实,故二者在宣传活动中使用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企业名称及注册使用被控域名构成共同侵权,故魏老香公司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案情情况,二审法院酌定魏老香公司对东道品牌联盟公司承担的25万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5万元及5万元的合理开支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东道”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四、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dongdaounion.com域名;
五、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dongdaolianmeng.com域名;
六、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五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七、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五万元,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一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和诉讼请求。


声明:
1、本报告基于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而选择编辑了部分案例,但这并不代表本报告赞同法院的观点及其判决结果;
2、本报告在对判决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编辑时,有可能存在错讹或误解,所有文责由编辑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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